湖州市工艺美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是湖州市工艺美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是全市工艺美术工作者自愿结合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工艺美术工作者,坚持民主办会和百花齐放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优良学风,提倡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我市工艺美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工艺美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湖州市科协机关总支部委员会,挂靠单位是湖州市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湖州市人民路398号(市手工业联社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一 ) 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工艺美术科学考察活动,举办工艺美术工作者创作的新产品展评和优秀论文评选、评奖活动。做好“联络、协调、指导、服务”工作。
( 二 ) 大力普及工艺美术科学知识,积极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经验,为促进我市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振兴湖州经济文化建设做贡献。
( 三 ) 举办工艺美术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活动。积极地提出合理化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工艺美术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工艺美术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 四 ) 根据工艺美术科学发展的需要,举办培训班、学术讲座,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并积极发现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建议和提供评定技术职称的依据。
( 五 ) 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工艺美术方面的委托任务,重点与挂靠部门建立双向支持机制,协助开展新产品创造、作品创新工作。
( 六 ) 本会会员在科技活动和日常工作中作出优秀成绩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开展湖州市民间工艺美术大师、工艺美术师、民间工艺美术优秀技术员评定工作。
( 七 )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学组或分会,(湖笔学组、紫砂陶艺学组、轻工特艺学组)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学术机构,开展学术活动,推荐学术论文,为专业开发新产品创造有利条件。对各县、区已建立的有关工艺美术专业学(协)会,在工作上给予支持、帮助、指导,并积极推动各县、区相关学(协)会的建立。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拥护本会的章程;
( 二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三 )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具体为:
1、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技师及工程师、助师、讲师以上的技艺人员,身怀特技的艺人。
2、在研究、教育、生产、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3、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创作、生产、工作和学术活动的工艺美术人员,及其他具有民间工艺美术专长的爱好者。
4、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从事主管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
5、在工艺美术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工艺美术工作者。
第九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 ) 凡对工艺美术事业发展提高,开拓创新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单位,可接纳为团体会员,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每次在换届时公布团体会员名单,并报市科协备案,各县、区建立的工艺美术专业学(协)会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
( 四 ) 由理事会发给湖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统一印制的学会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参加本会的活动;对学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 三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团体会员可要求学会协助解决企业中有关重大疑难问题,并在征得学会同意的前提下运用学会的名义举办各项活动。
( 四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执行本会的决议;
( 二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三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学术活动;
( 四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五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职权是:
(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决议终止事宜;
( 五 )决议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三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七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 制定内部管理制定;
( 十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 二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一 ) 会费;
( 二 ) 捐赠;
( 三 ) 政府资助;
(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 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合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科协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科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暂不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支持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建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支持上级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